为了进一步加强办事处(含所属大队、居委会,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下同)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含大中型农田水利项目,下同)招投标管理,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办事处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1、对办事处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提前备案制”。凡办事处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项目所在单位提出初步设想报街城建办分类汇总,再经街党工委集体研究同意后,纳入街道办事处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重大项目必须列入年度计划报主管部门区建设局,由区建设局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查。
2、凡纳入街道办事处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由街道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重点做好“五制”工作,即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审计制。领导小组由负责城建工作的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项目所在单位的领导任副组长,街纪工委、城市建设办公室、经管站、财政所、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城建办,由城建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3、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严格监管办事处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序开展。城建办作为项目管理主体,负责项目在设计、预算、土地、规划、质监、安监等建设工作方面的实施及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立项以及参与和推动项目全过程的实施及安全监督。经管站应加强项目资金的跟踪监督,严格预算、决算审计。财政所应结合收支状况,依据工程合同和预算、决算及审计结论拨付工程款。税收一律实行代扣代缴,在签订合同时应说明。承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纪检监察部门对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
4、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5、凡办事处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通知》执行,必须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东西湖区分中心进行交易,并严格按区招标办的要求执行。
6、凡办事处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报办事处集体研究后,由长青街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参照市招标办《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操作规程》制定实施细则,并严格遵照执行。
7、项目招标必须编制标底。编制标底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招投标经办事处集体研究后方可实施。
8、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0-2003)和《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3]163号)的有关规定编制,且建筑材料价格要按照武汉市当时的价格信息表的下限来计取价格。隐蔽工程(附加工程)必须有强行的标准或者详细的资料和手续。
9、招标公告必须在东西湖区政府网站(http://www.dxh.gov.cn)上进行公告。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市政基础设施不少于120小时,其它不少于72小时。
10、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本意见从2008年3月18日起施行。
长青街道办事处
2008年3月8日